此外,未来在对陪护人员管理上,《办法》也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的陪护人员发放陪护人员标识牌,并在陪护人员结束陪护活动后将标识牌收回。
在建立信息登记制度的同时,在如何进行陪护上,《办法》也要求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陪护人员进行指导。此外,《办法》以列举的方式对陪护人员“不得有”的11类行为加以明确。
在对陪护人员的定义上,《办法》则明确,是指“患者或者其亲属聘请,或者自愿无偿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陪护和生活照顾的人员。”而作为家人、亲属、朋友,在如何陪护上,不少看似简单平常的事情却也有着大学问。
以输液为例,“输液滴慢点”是不少人的印象,因为害怕“对心脏不好”,不过,作为陪护,给患者调节输液速度却是不被允许的举动。
“以甘露醇溶液为例,一般250mL的溶液要在15到30分钟内滴完,这样才能起到脱水的效果。如果滴得慢,在护理中,则会影响治疗的效果。”丁小容说。
另一方面,以喂食为例,丁小容也表示,在护理中,也有讲究。“对于一些肠胃手术后的患者,首先要恢复胃肠蠕动,如果这时候就冒然喂食,就会影响病情的恢复。而对于一些老人,如果没有进行吞咽功能评估就冒然喂水,会引发呛咳导致吸入性肺炎。”丁小容说。
此外,《办法》规定,在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时,陪护人员应及时向值班医师或者护士报告,陪护人员须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而陪护人员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陪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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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遵守医疗机构及病区有关管理制度;
(三)从事陪护活动时佩带医疗机构发放的陪护人员标识牌;
(四)接受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五)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值班医师或者护士报告;
(六)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
●陪护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输液管或者拔出输液管路、调节输液速度、更换引流管等;
(二)操作监护仪等急救、诊疗设施设备;
(三)调节氧气开关,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为患者做吸痰、雾化吸入等;
(四)为鼻饲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药物;
(五)未经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做热敷、冷敷;
(六)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危重、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
(七)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患者喂食、喂水;
(八)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医疗文书;
(九)为患者解释病情;
(十)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推销商品等活动;
(十一)开展其它医疗卫生技术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