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十种情形,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侦查员透露,在上述多家公司带回的员工中,他们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少则5000条,多则十几万条。
企业应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侦查员介绍,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源头型,电信运营商、银行、医院、学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公司等,他们手中掌握大量基础信息,发生过运营商工作人员对外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第二种是营销公司,为推销自己的产品,交换或者是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第三种是职业贩卖,也就是中间商。他们渠道多、资源多,为有资源和需要资源的双方牵线搭桥,层层转卖,从中赚取差价。
侦查员提醒企业和个人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严禁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交换到其他人手中,无论出于什么目的。
文/本报记者 匡小颖 实习记者 杨利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