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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个人信息200余人被刑拘 营销公司员工占多数

2017-09-23 07:41:5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8月15日一早,北京警方共出动300余名警力,将9家公司的近百人带回调查,他们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大部分涉案人员为中介等机构的营销员工

据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的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这9家公司主要是中介机构、教育机构、互联网营销公司、推销公司等。被抓的员工大部分是销售部、商务部的员工,他们的日常工作就是在网上寻找、交换、购买自己企业需要的客户信息,然后向客户拨打电话推销,拨打的电话越多,交易越多,提成越高。这些员工一入职就开始学着找资源、打电话,有的个人信息是在网上购买,有的是和别人互换,在他们看来这种工作模式就是行业定律,是正当的业务行为,然而这实际上已经涉嫌犯罪。

今年以来,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北京网安总队高度关注此类犯罪线索,发现一批网上交换、贩卖公司法人、学生资料的线索,这些信息中包含企业名称、法人或总经理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甚至还会根据需要配上地址、年龄、身份证号等等。刑侦总队及属地分局实地进行探访,摸清涉案公司的地址、人员、组织结构、工作模式等等。经过一段时期的侦查,8月15日进行收网,当天刑事拘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83名。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同样属于犯罪

一名嫌疑人在审讯时表示,他清楚那些个人信息无非是内部泄露,或是黑客窃取的。他意识到信息来源是非法的,但是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是在犯罪。而有的嫌疑人认为,买卖个人信息是犯罪,交换应该不算。实际上,能够对这类犯罪行为大力打击,与今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密不可分。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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