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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化来临 路权意识跟上了吗

2017-09-04 08:41:13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这些监管措施和设计缺点也引发争议。例如,这些监管措施是否损害了广大用路人选择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出行方式的用路权?这些措施出台前,如何保证用路人的监督权?城市道路设计如何向慢行系统倾斜,把更多的路权还给自行车、行人和公共交通?等等。

  ⒉正确理解通行权和优先权

用路人伸张路权,如果这种“伸张”不合理、不正确,就容易引发上述矛盾。由于道路交通资源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利用道路资源还涉及到环境污染、噪声、交通事故、社会公正等问题,从整体价值权衡来看,合理的路权需求应该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是通行权。也就是说,用路人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就应该保障其合理使用道路的权利。根据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用路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时应遵循“分道行驶”的原则。因此,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互挤压、行人和机动车相互占道等行为都属于侵害对方的通行权,他们对各自路权的伸张并不正确。

同时,道路交通法也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因此,紧急“借道”行为并不损害相关驾驶人的通行权,“撞了白撞”的心态更不能有。

其次是优先权。即保证用路人按照一定的让行规定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这种“先后顺序”看似是一种时间概念,其实是一种通过规则来确定先后使用道路的空间顺序。例如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美国《佛罗里达州驾驶手册》也指出:“不要问谁有路权,法律只是说谁必须退让(放弃)路权。”

因此,无论是车辆与行人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任何一方违背让行规定优先使用道路,都侵犯了对方的优先权。可见,青岛交警采取封路给“暴走团”让路和“暴走团”擅自占用机动车道,既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法,又侵犯了别的用路人合理的通行权和优先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同用路人的优先权发生冲突,弱势群体应该优先受到保护。例如,当右转车辆已经开启右转指示灯,行人也已经走在斑马线上时,这就形成了路权冲突。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七条,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弱势的行人享有优先权。

关键词:路权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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