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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玩套路 国家支持的是“商改租”非“商改住”(2)

2017-06-17 15:21:46    中国搜索网  参与评论()人

第三,所有城市都一样吗?

答案是各地肯定是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落实的。

毕竟,去年那个阶段出台的《意见》,除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这个主要目的外,还可以为库存大的城市解决点儿困难。而北京等一线城市并没有去库存的压力,相反供需矛盾还比较大,因此具体实行时也需要因地制宜。

最后总结一下,国务院的《意见》很明确,允许的是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用于租赁,而不是支持将商办都改成个人产权住房;而且指的是企业和机构将在建的房屋,改为其自持用于租赁的住房。

从这里可以看出,其实国办的《意见》说的很明确,也并不难理解。在此之前,也没有任何有影响力的机构将此解读为让个人购买的商办改为住宅性质。

那么个别人散布的所谓国办允许“商改住”,其实是在“玩套路”,他们并不是不知道事实,而是通过曲解国办的《意见》来散布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不实信息。

PART 2

下面来说说,这些人为什么要散布这样的信息。

其实,在经过了上月23日的解读后,北京的商办政策已经很明晰了。对于购买商办是用于自己居住的家庭,新政对他们的影响很小。

北京对于已购商办的政策,可以总结为“可住、可租、可售”。

住的方面,在政策执行前完成网签的商办类项目,开发商可保持现有设施;已购买的商办类房屋,购房者可保持现有设施。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新政前购买的商办,还可以保留原先的上下水等居住设施,如果是自己居住用的,没有任何影响。

租的方面,口径也明确,已购买的商办类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对象

售的方面,口径同样明确已购的商办可以销售,中介可以代理商办类房屋的出售业务

所以说,对于那些因为价格、购房资格等原因,购买了商办用来住的人群,他们的各项权益并没有影响。居住、出租、出售都没有限制

“3.26”政策主要是限制了这些已购商办的再次购买人,对其资格有一定的限定,而非对目前的房主。即: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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