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调查认为,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接到110指令后,遵循了立即响应、核实警情、现场处置、请求支援等基本程序并迅速开展处置工作,但在处警过程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人员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四、本案所引发的思考
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值得思考。检察员在审查案件事实、研究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考虑。
(一)关于公民行使防卫权的思考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等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当公民的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保护,也有权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展开自卫、予以制止。本案中,面对违法讨债行为、严重侮辱和非法拘禁,于欢有权采取防卫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就可能转化成了犯罪行为,这同样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关于司法和舆论关系的思考
于欢案引发广泛舆论关注,始于媒体报道,体现了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应当说,舆论监督是连接司法与公众的重要管道之一,是促进司法机关做好工作并与公众展开良性互动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欢迎广大群众和媒体网络对自身办案行为的监督,高度重视网络舆情背后民众对司法的价值诉求,尊重媒体网络对案件客观、理性的报道。但同时司法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案件事实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司法与舆论的目的是一致的:既要让无辜者不致蒙冤,也要让有罪者承担责任。司法与舆论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我们期待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审判长、审判员:
于欢案件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到今天二审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已历时2个月。在此期间,对于舆论监督,我们常怀警醒,又心存感激;对于案件的审查,我们秉持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坚守法律与良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已经用证据还原了于欢案件的事实真相,以法理、情理辨析了案件的定性与法律的适用,相信于欢也必将最终得到公正的裁判!
综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定罪准确,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有错误,且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依法判处。
出庭意见发表完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郭 琳
扈小刚
李文杰
2017年 5 月27日当庭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