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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派员出庭于欢案二审法庭(8)

2017-05-29 14:25:21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综合以上五点,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三、关于上诉人于欢的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于欢关于“构成防卫过当,一审判决未认定苏银霞系向吴学占借款,案发前吴学占、赵荣荣多次向苏银霞暴力讨债,认定杜志浩等人侮辱言行不全面、未考虑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等上诉理由成立。

对此检察员在前述出庭意见中已经进行了详细分析论证,在此不再赘述。

(二)上诉人于欢关于“杜志浩自行开车前往医院治疗”、“没有去较近的冠县中医院”、“在医院时因琐事与门卫发生冲突,最后才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等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审期间检察员对此专门询问证人马金栋、杜建岗、张书森、程学贺,调取杜志浩急诊接诊医生李广振自书证言,询问杜志浩主治医生赵海宽,并对源大公司至冠县人民医院、冠县中医院行驶路线进行侦查实验,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4日22时26分左右,杜建岗驾车载杜志浩、张书森、程学贺前往冠县人民医院抢救,10分钟左右后到达冠县人民医院,因在车上杜志浩出现休克,为尽快抢救,杜建岗撞断医院门口横杆将车辆开至急诊楼门口。程学贺下车后自行找医生救治,张书森、杜建岗扶杜志浩下车抢救,急诊医生李广振接诊,在对杜志浩纱布加压包扎后急送普外科病房,后因杜志浩伤情严重又送重症监护室抢救。

马金栋证言对“杜志浩自行开车”作出解释“是受伤的人还是其他人开车我没注意,我的意思是没有叫120,自行开车走的”;杜建岗、张书森证实上述过程“在急救科救人的时候,保安过来了,我在找医生就没管”、“没有因为保安延误对杜志浩的抢救”;程学贺证实“我们这边都比较认可县医院,一般有什么病都去那里”;李广振、赵海宽证实整个抢救过程及时并按照医院规定;侦查实验笔录证实“模拟从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至医院抢救路线并录像,分别为冠县人民医院6.9公里,用时约9分钟;冠县中医院5.2公里,用时约7分钟”。

综上,上述证据充分证实杜志浩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的抢救过程,未出现上诉人于欢提出的延误抢救情形,于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上诉人于欢关于“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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