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共图书馆法 (6月)
6。 土壤污染防治法 (6月)
7。 国歌法 (6月)
8。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 (8月)
9。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8月)
10。 烟叶税法 (8月)
11。 船舶吨税法 (10月)
1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10月)
13。 社区矫正法 (12月)
14。 基本医疗卫生法 (12月)
以上项目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三五”规划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
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现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职业教育法、土地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森林法、计量法、矿山安全法等,制定陆地国界法、海洋基本法、期货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原子能法、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7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村金融等方面的立法规划外项目,由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
(四)做好改革试点授权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正在实施的授权决定,实施期届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按照要求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任务。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党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律起草及审议中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等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不断完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按照立法规划、计划,把好立项关,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进度。凡涉及改革任务举措的立法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过程中,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的法律化和争权诿责现象。对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规。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做好法律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相关工作。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继续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评估、调研、审议等工作。通过中国人大网代表服务专区等多种途径为人大代表提供相关立法参阅资料,听取人大代表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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