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孝宗: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杨德武岳母的死亡鉴定时间是餐后两小时之内。但是吃饭的时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然后到杨德武离开家7点30分这段时间,可能在认定杨德武,具有作案时间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从这个时间上来看,并不能必然的就是一个排除。
记者:既然没有必然的排除性,怎么能证明杨德武没有作案时间呢?
袁孝宗:原来认定是一种临时起意的杀人,根据他的供述,他抽了一根烟,想了一下,要伪造一个现场,后期要出现把家窗户的砖扳掉,还有就是把窗户窗框扳下来,这一系列的时间,最后还要步行一百多米的距离,到他邻居家,这二三十分钟的时间之内,如果没有早有预谋的话,从我们内心判断,一下连续性完成这些动作的话,我们不能讲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这个时间,我们认为还是值得怀疑的,也是我们内心一个存疑的地方。
除了口供和作案时间存疑,警方当年排除外人作案的可能,认定只有杨德武能进出案发现场,这一点在复查时也受到检察机关的质疑。
袁孝宗:判决是认定杨德武,采信了杨德武的一个供述,就是杨德武从家,认定杨德武杀人以后,杨德武是从窗户里面,伸进去把后面插销插上的,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下,那判决可能就有矛盾的地方。
记者:矛盾在哪儿?
袁孝宗:因为原来你认定窗户台是必经之路,这是唯一的一个通道,因此排除了外人作案的一种可能性,但是同时又认定,这个窗户可以伸手从窗洞里面,把这个后门关上,当然也就可以打开了,因此我认为从这方面,就是不能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