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放高利贷将被严惩
对于公务员放高利贷,早在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已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议。其中一条就是,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最高法建议,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等。
另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则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此外在2014年,各地普遍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和银行金融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或变相参与违规担保、高利贷活动。比如在贵州铜仁,当地纪委就启动清理全市党员干部参与高利放贷工作。
该市共有8万余名党员干部自查申报,并承诺:若有隐瞒不报的,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纪委也随后组织开展抽查,认真受理举报线索,对举报党员干部高利放贷的问题线索,做到100%调查核实;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隐瞒不报或继续参与高利放贷的,一经查实,一律严肃查处、公开曝光。法制晚报记者岳三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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