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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网络访谈: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3)

2017-03-19 12:41:01    公安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主持人]: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请孙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公安机关在推进此项改革方面的做法好吗?

[孙茂利]:改革为公安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持续动力。近年来,公安部始终将推进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作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不断推动改革任务取得新进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孙 茂利]:一是推动建立完善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中央有关改革方案要求建立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进行 统一审核,并由法制部门统一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两统一”工作机制。为落实这一改革要求,公安部积极部署各地开展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出台 相关制度规范。目前,全国已有北京等24个省级公安机关专门制定下发了刑事案件“两统一”文件,全面部署推行“两统一”工作机制。河北等13个 省级公安机关与同级检察机关联合发文,对公检两家就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机制进行规范,改革效果已初步显现。开展“两统一”机制改革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移 送起诉案件数明显上升,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数量大幅下降,案件质量有了较大提高。如山东省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数同比上升8.7%,起诉率同比上升4.8个百分点;河北省公安机关受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数同比减少31.6%,检察机关追加诉讼案件数同比减少28%,移送起诉数同比上升10.9%。

[孙茂利]:二是不断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和执法责任制。2016年 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修改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全面清理不科学、 不合理的考评指标,树立正确的考评导向,健全个案纠错启动和追责机制,落实执法责任,激励广大民警又好又多地执法办案。

[孙茂利]:三是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2016年6月, 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刑衔接工作程序,细化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的种类、内容和形式等, 打通了行刑衔接不畅的环节。我们还组织对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立案追诉标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汇总,拟汇编成册供基层执法单 位参考。

[主持人]:受案立案一直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针对受案立案工作,公安部近年来有何举措?

[孙茂利]:受案立案是执法源头,历来是人民群众聚焦的重要执法环节,是公安机关必须把好的“入口关”,受立案改革也是公安机关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项目之一。2015年,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提出完善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程序、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等一系列改革要求。针对接案后不及 时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的审查期限,并要求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同时,为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管 理,《意见》要求实行受案立案归口管理制度,即由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全面掌握受案立案情况、监督受案立案流程、解决受案立案环节执法问题。

[孙茂利]:此外,信息化手段也在受立案监督管理中得到广泛运用,《意见》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完善接报案系统,逐步实现将110接 报警电话、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接受群众上门报案监控等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自动导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实现全要素记载受立案事项,并使上下游流程信息 整合贯通,对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各地公安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截至目前,省级公安机关发文制定改革实施意见的达26个,辽宁、上海、江西、湖北、湖南等11个 省级公安机关增设了案管机构,一些地市级公安机关也通过设立案管中心、案管室等方式落实改革意见。去年,公安部会同最高检对各地受案立案改革落实情况进行 了全面检查,从检查情况看,通过改革,各地公安机关切实加强了对受案立案环节的源头管控,检察机关通知立案数明显下降,反映受案立案问题的信访数明显减 少,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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