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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谈个人信息安全:需专门法律全面保护(2)

2017-03-11 08:45:4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如今,看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施杰坦言,民法总则草案中对非法获取、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猖獗行为说“不”的规定,是对公民利益的切实保护,有助于公民信息免受侵犯滥用,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重大意义,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全国政协委员梁伟华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特征的需要,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尊重与保护。

“民法总则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本身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息息相关。”全国人大代表杨亚达说。

多位代表与委员向记者表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的另一层重要意义,就是为未来制定单行法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

根本解决滥用问题

专门立法迫在眉睫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代表委员认为,除了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外,还应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保护方式、保护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升可操作性。

“公民个人信息的滥用已严重侵犯和损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在新形势下,为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完善制度体系建设。”陈瑞爱说。

“然而,我国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法律。到目前为止,不仅缺少有关个人信息资料保护统一的专项立法,而且保护个人信息资料的立法规定分散、不全面,没有形成独立、统一的原则、目标和措施,难以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陈瑞爱指出。

对此,陈瑞爱认为,有必要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使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界定个人信息资料及个人信息资料权利的内涵和外延、确立个人信息资料保护法的立法原则、明确个人信息资料权利主体的权利、明确个人信息资料用户的义务、合理限制个人信息资料的跨国传输与流通……陈瑞爱在向大会提交的议案中,列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关注的重点。

“在精准诈骗屡禁不止的当下,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迫在眉睫。在法律中应列明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明确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鼓励信息行业制定严于法律的行业准则、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等。”施杰建议。

施杰认为,可在法律中明确“重典治乱”的方式,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比如,对企业多次违法的,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个人多次违法的,可将此作为刑事罪名中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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