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燕来介绍,如果合同有明确规定,即便员工离职也应该获得年终奖。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制定了年终奖发放政策,离职员工可与公司协商。“在劳动仲裁与诉讼实践中,检方处理这种情况,会遵循‘对员工不利,规定无效’的原则,公司把离职员工排除在年终奖发放范围之外,损害员工利益,规定对员工无效。”
“并不是说工作满一年才能拿年终奖。”刘俊海说,年终奖不仅是劳动报酬,更承载着企业对员工的尊重。哪怕员工只工作过一天,也具备领取年终奖的资格,企业在金额上做适当调整就行了。
记者点评:
除了真金白银,还要真情实意
虽说年终奖是企业内部事务,但只要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规定,就要依规行事。在员工的奖金上打“小九九”、动歪脑筋,不仅挫伤了员工积极性,损害企业形象,甚至有违公序良俗。
当然,民企、外企年终奖不一定非要发现金。奖励手段更加多元,激励效果也能事半功倍。无论发钱还是发物,关键是要公平、公正,发到员工的心坎里。用人单位应事先沟通到位,做好前期调研,搜集员工意见,倾听员工心声,明确年终奖发放的方法形式,在这个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顾实用性和个性化。年终奖不仅仅是真金白银,更要体现用人单位的真情实意。
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充分体现员工价值
合理避税提升员工福利,“背对背”发放伤害员工感情
采访中不少人提到年终奖如何合理避税的问题。张丹说她所在的外企之所以分季度发放年终奖,是因为相比一次性发放,这样做能避免缴纳高额个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锋介绍,他的年终奖分两部分18000元以年终奖名义发放,剩余部分合并到当月工资中。
李锋提到的18000元正是一个重要的个税临界点。按照相关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为,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相关计算,18001元要比18000元多交1154.1元。以此类推还有5.4万元、10.8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这几个临界点。
不少公司为了躲开临界点,各显神通。这种避税行为合法吗?刘俊海说,确实存在公司多发一元,员工奖金反而更少的“个税陷阱”。纳税人天然趋利避害,在“法无禁止即可用”的原则下,公司通过税务筹划,帮助员工获得更多报酬,不仅是合法的,还能实现员工利益最大化。但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应避免采取极端手段避税,更要警惕防范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发放年终奖是“背对背”还是公开,也是饱受争议的话题。胡燕来介绍,一些企业的核心业务岗位和行政性岗位工作内容不同,年终奖数额差别很大,为避免员工产生不平衡心理,有的企业采取不公开发放的策略,甚至禁止员工相互交流。“但企业内部要坚持同工同酬原则,岗位、级别相同的员工,奖金数额不能相差过大。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干了同样的工作,做出同样的贡献,不能在发年终奖时三六九等,拿到的奖励有多有少。”胡燕来说。
刘俊海认为,年终奖发放不透明,“背对背”的做法,存在暗箱操作空间,伤害员工感情。用人单位要制定合理公正的考核标准,搭建畅通的沟通渠道,让员工的个人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年终奖上的差距,为员工提供了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