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实体处理不当应改判
在审理查明事实基础上,湛江市中院认为本案属工商行政处罚纠纷。
法院认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法院认为廉江工商局具有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不过,廉江工商局作出的廉江市安铺商强制字(2012)5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第54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价格证明书》,未依法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未听取行政相对人对查扣措施和价格认定结果的申辩,程序不当。对江伟雄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办,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嫌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处理,而对所查扣稻谷的价格鉴定委托人为临时协调机构廉江市“三打”办公室,委托主体不当,亦属程序不当。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改判。并作出二审裁决决定:撤销廉江市人民法院(2013)廉法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撤销廉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廉工商经队处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廉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对话·江伟雄
“工商卖我稻谷钱至今未给!”
这起因收购粮食引发的“民告官”,江伟雄最终赢了官司。不过,因查扣稻谷已被工商局变卖,江伟雄遂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工商局依法返还这笔稻谷钱。经法院一审、二审,均作出判决要求廉江工商局返还江伟雄稻谷钱。不过,廉江市工商局以钱已上缴国库为由,至今没还。
1月8日,江伟雄告诉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他已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什么时间才有最终结果,他心里没底。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你从好久开始从事收购粮食生意的?
江伟雄:我从事收购粮食生意,已有20多年了。之前,粮食有粮站收。再由粮站转粮库。后来,粮站逐渐消失。粮农把粮食直接卖给粮库,是不太可能。于是,作为之前一直从事农产品生意的我,便接受粮库委托,开始做起了收购粮食的生意。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这行生意是否赚钱?
江伟雄:这行赚不到多少钱。我们挣的钱,仅仅是非常微薄的运费钱。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现在还在从事粮食收购吗?
江伟雄:还是要收一点。不过,我的主业已改为大米加工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被工商查没的稻谷去哪里了?
江伟雄:被工商局卖掉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有多少钱?给你了吗?
江伟雄:有12万多元。钱至今没有给我。工商局称,已交给国库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 那你打算怎么要这笔钱?
江伟雄:我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时间已过去一个多月,廉江工商好久能还我稻谷钱,我心里没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