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未经许可“收粮”属违法
面对廉江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江伟雄不服,遂向廉江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法律文书,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作为不服工商行政处罚行政案,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主要法律依据有三个。
首先,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认定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作出廉工商经队处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其次,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及《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收购资格且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故认定江伟雄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或接受委托从事粮食收购的行为均属违法。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对江伟雄以廉江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实体处理错误为由,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维持廉江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伟雄负担。
上诉
查扣稻谷为何“不告知”
与内蒙古王力军不一样,江伟雄对一审判决不服。故向湛江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江伟雄提出“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江伟雄设点收购稻谷行为为擅自的无证经营行为属定性不当”等三点理由。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第一点理由中,江伟雄直接“两问”廉江工商局:工商查扣涉案稻谷,为何未出具查扣清单等交江伟雄收执?工商对所查扣稻谷处理情况,为何也未告知江伟雄?
同时,江伟雄还提出,其根据湛江市粮食储备中心库的委托,设点收购稻谷应视为湛江市粮食储备中心库的收购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即便委托收购行为违法,亦不能改变江伟雄收购行为的性质,江伟雄的收购行为依然是属于湛江市粮食储备中心库的经营行为。
综上,江伟雄认为廉江工商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撤销。
答辩
没有回应“处理未告知”
江伟雄提出上诉后,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的三点上诉理由作了答辩。不过,在答辩书中,廉江工商局并未对查扣稻谷处理情况缘何没有告知江伟雄作出回应。而是一再重申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廉江工商局具有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廉江工商局对江伟雄的无照收购稻谷的行为进行查处符合法律的规定;廉江工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适当。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廉江工商局引用法律法规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即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经营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属违法行为。同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没收非法收购粮食,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廉江工商局没收被查扣的稻谷48370公斤(值款101577元),并处三倍罚款304731元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