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史卫忠介绍,目前,国际公约对于如何界定校园欺凌也没有统一标准。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为了有效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对校园欺凌予以明确界定。如美国约有40多个州颁布了《反欺凌法》,把欺凌和其他的骚扰区分开来,对于“欺凌”的界定范围也是逐步扩展:最初认定为欺
凌行为仅限于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后来逐渐扩展到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语言暴力行为(如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所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近年来还包括网络上的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行为。国外关于校园欺凌的定义,对中国将来从法律上界定校园欺凌和暴力很有参考价值。
史卫忠介绍说,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
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检方会依法处理,尤其是对于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会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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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不满14周岁如何管束?
史卫忠表示,对于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实施有效管束,是目前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规
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
史卫忠认为,目前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
题。今后,将加强研究,与其他部门一起积极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对刑法落实制定相应细则,另一方面也要推动完善立法,健全完善对此类未成年人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以有效解决问题。
■案例
1.2015年3月至6月,周某飞(16周岁)、卢某(15周岁)、刘某西(15周岁)、周某浪(15周岁)、刘某浪(15周岁)、牟某余(15周岁)等6人因沉迷网络,在无钱上网的情况下,共谋抢劫其他学生的财物。其后,6人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持刀威胁、甩棍殴打、搜身等方式,在重庆3所中学附近及网吧周边抢劫过往学生的财物。周某飞和卢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2.今年2月,浙江一民办寄宿学校16周岁的小李,因校园琐事,纠集他人对小王(女,13周岁)实施了聚众猥亵行为(其他三名侵害人因未满16周岁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另行处理)。由于手段较重、情节恶劣,导致小王出现精神异常并转学,且抗拒心理治疗。
3.16岁的男生段某系四川省某高中学校学生,因在学校被他人强行收取“保护费”,萌生了成立“地下
学生会”收取“保护费”的念头。段某以保护自己和朋友为名,纠集在校学生、社会闲散青年共30余名,成立“地下学生会”。段某还制定了管理规章,对成员进行了分工。为筹集组织经费,段某安排人员在网上低价购买香烟后,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以5元一支的价格强行向同学出售,使“地下学生会”逐渐演变成为强买强卖、打架斗殴、收取“保护费”的校园欺凌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