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洪岩说,霾一旦列为气象灾害,就会排除人为污染的情形,而成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需要慎重对待。
把雾和霾混在一起毁了雾的美好
“雾是雾,霾是霾。雾是一个很美好的事物。”作为科学家,王自发对雾的理解是:“它是一个很美好的事物。”在他看来:“ 雾、霾混用把雾与霾混在一起,不仅会混淆概念,还会毁了雾这个美好的词汇,导致现在的小孩一听到雾就害怕。”王自发说,从另一个侧面讲,不可否认雾是自然灾害,“说它是自然灾害,就是考虑到它出现时影响能见度,影响交通等人类活动。”王自发说,而霾主要是人为活动造成的,如果把霾定位为自然灾害,那就会混乱。
王自发认为,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是有明显区别的。他指出,霾作为一种人为活动成因为主引起的光学现象,由其产生的物理消光特性,表现在能见度的影响,其化学特性就是表现为污染,影响人体健康。霾的预报应该对应防治义务,不能“只报不治”。
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梓太认为,要把气象灾害这个概念搞清楚。“气象灾害是自然灾害的一种,自然灾害是不能被人的力量所控制所引发。” 张梓太说,霾的产生与人类活动紧密相关,就这点而言,《草案》将霾纳为自然灾害不仅违反科学规律,会混淆概念,还会为霾污染制造者提供一个逃避责任的理由。
张梓太认为,中国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是一个典型的结构问题,是能源消耗结构问题,是产业结构问题。
“霾一旦列为气象灾害,就会排除人为污染的情形,而成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将霾通过立法列为气象灾害,必定会给未来的环境侵权诉讼带来法律适用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即便其他地方已有规定,不易引人关注,但北京作为首都,作为国际大都市,则更容易引起关注和相关法律风险。” 竺效说。
《草案》与上位法冲突不合“事理”与“法理”
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于气象灾害所给出的定义是,那些自然界存在的大气现象,它并不包括任何由人为污染造成的灾害。
因此,吕忠梅认为,因此,将“霾”纳入气象灾害的范畴,既不合“事理”,也不合“法理”。
她指出,立法事关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是一种政治家的行为,不能以“技术化”方式简单思维,否则,不仅实现不了规范主体行为的预期目标,而且会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希望立法者真正秉持“良法善治”的法治思维,慎重对待法律概念。
孙佑海提出,如果将雾霾列入气象灾害,与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气象灾害的定义存在明显不一致。他认为,全力防治污染,根除雾霾形成的内因,才是唯一的道路和方法。只有纠正人们不合理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雾霾问题。
开根森也认为,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国内外惯例不一致。
开根森说,环保部和各研究机构以及国际上的政府主管和研究机构都不把霾或“Smog”(烟雾污染)归类于气象灾害。《草案》将霾列入气象灾害改变了霾的定义,与国内外惯例认知不一致。同时,把霾列为气象灾害,客观上削弱了霾的污染性质,从而会削弱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