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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宣判:约车平台也要担责(2)

2016-12-06 02:45:19    华商网-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网约车平台公司曾长期以高补贴为诱饵,吸引司机的加入,网约车平台早已不是简单的信息交互平台,司机加入网约车平台必须遵守平台相关规章制度,受到平台公司的管理,同时接受平台公司指派开展业务,这些业务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满足这些条件,即使网约车平台未与司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海淀区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加强网约车市场的治理,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签约司机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律师说法:判决对网约车平台定性很重要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军认为,该判决对网约车平台的定位、定性很重要,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有指导借鉴意义。

张立军认为,从网约车的运营方式和派车方式来看,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形成了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网约车司机接受网约车平台的指派,接送乘客,实际上是在履行客运合同。

张立军不认同网约车平台“在乘客与网约车之间仅是中介关系”的论述。他认为,搭乘网约车时,乘客没有权利选择司机,司机也没有权利选择乘客。尤其是司机,如果解约(取消订单),就要对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责任,否则,流水、星级、奖励就会降低。“因此,在乘客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网约车平台并不是简单的中介,因为网约车司机是受网约车平台指派的。”

如果是中介关系,那么,无论是乘客还是司机,都有选择权。即乘客有权选择司机,司机有权选择乘客,这才是公平的。但在实际中,这种选择权是缺失的。综上,乘客与网约车平台是事实上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因此,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立军认为,网约车登记的是非营运车辆,办理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它是在营运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该过错是网约车运营平台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也应考虑到运营平台的过错当中。

张立军认为该判决对乘客的保护还不是很有利。根据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来看,网约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从这点来讲,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乘客不管是前排还是后排,对车辆周边的环境很难察觉,察觉的义务(能力)要远远低于司机的义务(能力)。他个人认为,乘客承担责任比例有些偏高,这会将司机的注意义务转移到乘客身上,这一点有些偏颇。

在以往的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网约车平台往往主张其只是中介,拒绝赔偿。但从实际运营方式上看,网约车平台是客运运营合同的主体,应该承担合同主体承担的责任义务。“判决对网约车平台角色的定位、定性很重要,对类似案件有指导借鉴意义。”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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