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资委下属疗养院原副院长涉两项罪名被判两年半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国资委冶金青岛疗养院原副院长刘某,伙同他人不仅将单位卖房所得的公款用于给家人买房,还私自将500万元公款借给他人。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半。
现年51岁的刘某曾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冶金青岛疗养院副院长,兼任青岛金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在金宏顺公司销售青岛市河东村改造项目商品房过程中,刘某伙同金宏顺公司总经理赵某(另案处理),将赵某经手处理的公款30万元用于支付刘某亲属购买房产的购房款。2014年4月,刘某担心事发,向赵某退还公款。2008年间,刘某又伙同金宏顺公司总经理赵某,将公司公款500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借给班某(另案处理)用于注册公司。
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