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董昀说,最终给自己定罪的重要证据:口供,内容都是虚假的。
遭遇刑讯逼供 受害人签字故意写错名字
2003年在马朝晖被杀害之后,李慧、李文浩曾经两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都因证据不足而告终。直到2006年2月14日,警方在同一天对李慧、李文浩和董昀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是案发近3年来,董昀第一次成为马朝晖被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董昀称所有有罪证供都是2006年的2月14号被关到临汾绿苑度假村宾馆做出的,当时他被关到3月16号。
董昀:一间房子里面,就是一个铁椅子,派两个武警、两个公安看着我,不许我说话,不许我睡觉,只要我一瞌睡,他们就开始对我提审。
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示,警方把董昀关押在绿苑度假村的同时,被关在其他房间的还有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李慧、李文浩。期间李文浩主动向侦查员“坦白”了他和李慧杀害马朝晖的这个过程。李文浩和李慧的招供,使得在身体上正处于忍耐极限的董昀改变了应对的策略。
董昀:大约是3月9号,他们拿着李慧和李文浩的亲笔供词,说你看一下,李慧和李文浩连杀人都承认了,你一个伪造现场的,你有什么不敢承认的。我刚开始一直不承认,他们就轮番打我,我实在坚持不住了,就给他们说,我说你别打我了,你们想知道什么,我说,我认了,因为我知道如果我再不认,我身体已经接受不了了。
董昀说,为了留下线索将来把真相说清楚,他在笔录上签名时,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错成“董盷”。凡是带有目字边“盷”字的有罪证供,全是刑讯逼供得来的。
而在这起案件的四次庭审中,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慧、李文浩和董昀一样,一直也宣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并且由此当庭翻供。针对这种情况,翼城县公安局于2013年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否定了三名被告人的说法,法庭最终采信了健在的侦查人员自证清白的书面材料。
当年由于缺乏证据,董昀对于刑讯逼供的控告并没有被法庭所认定。最终,董昀在看守所被关押了8年多之后,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对包庇罪所能判处的最高刑期。
出狱后,董昀不仅对自己所犯的包庇罪不服并进行申诉,而且,作为一名从事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技术员,他对李慧、李文浩所犯的故意杀人罪也心存疑点。
有利的关键证据没加盖公章 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定,凶案现场虽然经过董昀他们三人的伪造和清理,但仍然留下了足以确定李慧、李文浩杀人的物证。凶案现场证明李慧有罪的物证是一件沾有血迹的女式风衣和一只带血的旅游鞋。这两件物证都是李慧的衣物。
山西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书引用检验报告的内容,描述送检的这件风衣的血迹分布在衣袖、胸部、口袋等处,这些地方的血迹都可以解释为是在穿着状态下形成的,但是,检验报告最后还提到:“上衣内里背部有62×45厘米血迹浸染形成的痕迹”。这个“上衣内里背部”指的就是衣服的里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