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选择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贾敬龙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当着全村近千人的面开枪杀人,引起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一审时,北高营村数百名村民联名请愿,要求法院主持正义,依法严惩贾敬龙。
焦点2
被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因拆迁引发,贾敬龙所在村实施的旧村改造方案系于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讨论,表决一致通过,2010年6月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拆迁工作由村委会统一规划、按同一标准实施。
被告人贾敬龙家的两层楼房于2010年4月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第二层评估价值9万余元。身为户主的贾同庆代表全家,于2010年11月10日与村委会签订了搬迁协议。此后根据协议先期取得两套楼房。
贾同庆搬进新房后,贾敬龙不听家人劝告,拒绝搬迁,坚持要装修旧房准备结婚。贾敬龙亲属都劝说贾敬龙到新房结婚,贾敬龙仍一意孤行,因此,其女友父母认为贾敬龙性格太“硬”,不同意二人婚事。
2013年2月,在贾同庆搬入新房的情况下,村委会根据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因贾敬龙阻止而停止。经工作贾敬龙仍不搬走,村委会于同年5月7日对贾家旧房实施拆除,为此,贾敬龙与村委会发生冲突。此后,加之女友与其分手等原因,贾敬龙对何建华记恨在心。
本案中,旧村改造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实施;村委会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焦点3
贾敬龙的精神状态是否有问题?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反映贾敬龙作案时和作案前后有精神病表现。
贾敬龙预谋作案并精心策划,有备而为,作案动机和报复对象明确,有意选择特定作案时间、作案地点,被抓后对犯罪起因、作案过程等供述详细,对作案后果认识充分,反映出作案时意识清晰,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没有障碍。
贾敬龙在归案后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工作结束前,其本人及其家属以及辩护人,均没有提出贾敬龙患有精神病,或要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提审贾敬龙时,贾敬龙回答切题,没有精神异常表现。故贾敬龙属精神正常,无须进行精神病鉴定。
综上,被告人贾敬龙经预谋,持枪当众杀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贾敬龙到案后虽能供认犯罪,但无悔罪表现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足以对贾敬龙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