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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森林公安局原政委徐海峰受贿116万获刑5年

2016-11-12 17:05:08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北京森林公安局原政委 受贿116万获刑5年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身为北京市森林公安局原政委的徐海峰,为了帮助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承揽工程,先后将原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某、原北京市密云县园林绿化局局长王某、原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李某介绍给蒋某,为此在7年间先后9次收受蒋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16万元。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海峰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万元。

据悉,史某亦因受贿被判刑,蒋某因行贿也被判刑。

指控 介绍园林局一把手 帮企业揽工程

今年52岁的徐海峰1994年至2000年担任北京市十三陵林场场长,2002年调入北京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2006年3月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徐海峰在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期间,因工作关系与原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某、原北京市密云县园林绿化局局长王某、原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李某等人建立联系,后利用上述便利条件,接受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的请托,通过史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职务行为,为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承揽金田郊野公园项目、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蒋某给予的人民币104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万余元。

2015年1月8日,市纪委办案人员将徐海峰带至纪委接受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同年2月13日,徐海峰被检察机关逮捕。案发后,徐海峰在家属的协助下,退缴赃款116万元。

供述 年货袋子里放20万现金

徐海峰说自己于1994年被调到北京十三陵林场担任场长,和蒋某是上下级,后蒋某离职成立了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做绿化工程。2009年春节前,蒋某到其家中拜年并带了年货,蒋某走后他发现年货袋子里还有20万元现金,他爱人让他把钱送回去,但徐海峰只是当天给蒋某打电话寒暄几句,后将这20万元都用于买股票了。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蒋某公司吃饭,蒋某给了他一个袋子,里面装有20万元现金,随后他将钱用于买股票和基金。此后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后,蒋某都给了徐海峰20万元现金。

2013年7月,他和史某、蒋某去瑞士和土耳其考察,在出国前去机场的路上,在车里蒋某给了他1万美金。2014年8月左右,他女儿被学校公派到爱尔兰交流学习,他让蒋某到机场帮忙协调女儿行李超重的事,事后他看到蒋某给了女儿一个信封,他当时就知道里面是钱。他被调查时才知道当时蒋某给了1万美元。

他认为蒋某给他钱主要是因为2008年他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某介绍给蒋某,史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蒋某承揽了大量的园林绿化工程,还有他帮助蒋某协调并顺利承揽了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和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

蒋某在证言中称,给徐海峰钱就是感谢其将史某介绍给自己认识。

史某的证言显示,他给蒋某介绍了很多工程,并多次收受蒋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万元和美元1.5万元。

庭审 辩护人称给钱系情感投入

庭审中,徐海峰辩称自己只是为蒋某介绍了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和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两个项目,收受蒋某的其他钱款应属于违纪行为。

其辩护人表示,徐海峰在2009年至2014年间,先后9次收受了蒋某给予的共计116万余元,但仅有2011年和2013年收受的两笔共计40万元与具体请托事项相关联,可以认定为受贿金额。

起诉书中提到的金田郊野公园项目系史某为蒋某安排,与徐海峰无关,徐海峰亦不知情,徐海峰收受的蒋某给予的其他钱款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包含蒋某对徐海峰的情感投入,系人之常情,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可计入违纪收入。

法院认为,徐海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关于徐海峰提出的犯罪数额的异议,经查,首先徐海峰担任森林公安局政委期间,基于工作关系认识了史某等人,上述关系的建立和维系均依赖徐海峰的职权或地位。徐海峰能够向相关人员以“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蒋某承揽工程项目,也正是因为其职权或地位所产生的影响。

在案证据证实,2009年至2014年蒋某多次给予徐海峰大量现金的目的就是感谢徐帮其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将史某介绍给其认识,可见二人之间利益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非常紧密。

虽然蒋某给徐海峰送钱的时间点大多在春节、出国或出游期间,时间跨度较大,数额相对稳定,并未与具体的工程项目一一对应,亦未因是否帮忙协调项目而有明显变化,但徐、蒋二人已经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利益关系,蒋某定期给予徐钱款的行为正是基于对徐斡旋协调行为带来利益的长期需求。

蒋某给予徐海峰女儿的钱款,虽未直接交给徐海峰本人,但蒋某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同徐之间的良好关系,徐在亲眼所见的情况下,对此事采取了默许和放任的态度,故该行为的本质与直接给予徐海峰钱款的行为没有任何差别。综上,对徐海峰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徐海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海峰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116万元予以没收。

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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