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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森林公安局原政委徐海峰受贿116万获刑5年(2)

2016-11-12 17:05:08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其辩护人表示,徐海峰在2009年至2014年间,先后9次收受了蒋某给予的共计116万余元,但仅有2011年和2013年收受的两笔共计40万元与具体请托事项相关联,可以认定为受贿金额。

起诉书中提到的金田郊野公园项目系史某为蒋某安排,与徐海峰无关,徐海峰亦不知情,徐海峰收受的蒋某给予的其他钱款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包含蒋某对徐海峰的情感投入,系人之常情,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可计入违纪收入。

法院认为,徐海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关于徐海峰提出的犯罪数额的异议,经查,首先徐海峰担任森林公安局政委期间,基于工作关系认识了史某等人,上述关系的建立和维系均依赖徐海峰的职权或地位。徐海峰能够向相关人员以“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蒋某承揽工程项目,也正是因为其职权或地位所产生的影响。

在案证据证实,2009年至2014年蒋某多次给予徐海峰大量现金的目的就是感谢徐帮其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将史某介绍给其认识,可见二人之间利益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非常紧密。

虽然蒋某给徐海峰送钱的时间点大多在春节、出国或出游期间,时间跨度较大,数额相对稳定,并未与具体的工程项目一一对应,亦未因是否帮忙协调项目而有明显变化,但徐、蒋二人已经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利益关系,蒋某定期给予徐钱款的行为正是基于对徐斡旋协调行为带来利益的长期需求。

蒋某给予徐海峰女儿的钱款,虽未直接交给徐海峰本人,但蒋某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同徐之间的良好关系,徐在亲眼所见的情况下,对此事采取了默许和放任的态度,故该行为的本质与直接给予徐海峰钱款的行为没有任何差别。综上,对徐海峰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徐海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海峰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116万元予以没收。

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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