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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试点监察委员会有利于强化监察职能独立性(2)

2016-11-08 07:02:44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李永忠对新京报记者说,这一安排是三省市试点改革的亮点之一。他认为,由于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因此监察对象范围过窄,监察对象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这就导致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等,都被排除在外”。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提出,虽然《宪法》中对国务院的监察工作表述为“监察”而非“行政监察”,但《行政监察法》将监察主体定位为行政监察机关,将监察对象确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未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与《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不衔接,存在监督盲区,未能形成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不利于全面、有效行使国家监察权。

李永忠强调,此番《方案》提出“全覆盖”,意味着所有“吃财政饭”的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是监察对象,“不仅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些行使公权力的群团机构,以及一些学校、公立医院等,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2整合哪些反腐败资源力量?

《方案》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

那么要整合哪些反腐败资源力量?此前,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监察权力分散于纪委、监察机关、检察院等机构中,监督合力不强。马怀德就提出“现行监督体系是由不同的监督主体组成的一个多元系统,由于整体设计协调性不够,监督主体各自为战、单打独斗、力量发散现象突出。专门性监督机关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因而监督系统难以对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制约和纠偏,监督权对决策权、执行权运行制约失衡”。

李永忠介绍说,近年来一些业内人士建议整合反腐力量,让监察职能与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预防犯罪职能,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能相融合,组建监督监察职能集中的各层级反腐机构。这些建议是否可行,究竟如何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这有待于试点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实践。

3纪委、监察委员会如何“确权”?

《方案》强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

那么合署办公的纪委和监督委员会,如何界定彼此的权责呢?

习近平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之后,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撰文提出,反腐败要迈开“纪检”、“监察”两条腿。

“客观地说,十八大以来,纪检力量得到了充分保证和提升,‘纪检’这条腿走得比较扎实,也走得比较远”,他写到,“但相比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监察力量受到弱化,现在强调监察体系建设,将会使‘纪检’、‘监察’两条腿都迈开大步,克服一腿长一腿短的现象,形成双轮驱动效应。健全国家监察体系的提出,既说明反腐不是一个政党之事,而是一个国家之事,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也说明反腐将在党内纪律建设的基础上向党外和政府领域拓展,没有任何机构和人员可以成为反腐禁区”。

李永忠也表示,自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以来,中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而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分别依据党纪、法律,进行不同层次的监督。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一方面要强化党内监督,实现纪法分开,正风肃纪、执纪问责;另一方面要构建国家监察体系,突出监察职能特色,强化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试点地区将为构建国家监察体系摸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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