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村官铤而走险的背后
民生投入近年来范围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民生资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的具体操作流程中存在弹性大、漏洞多的现象,基层腐败分子就抱着侥幸心理,视民生资金为“唐僧肉”,纷纷染指。
村级组织是党和国家扶贫政策、资金资源落地的最后“中转站”,也是群众基本情况、个人信息上传的“第一道关”。这个联通上下的位置,让“村官”在参与管理时具有许多潜在的影响力,一旦发生蜕变、滑向腐败,将会直接侵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
数据分析:
村官贪污贿赂犯罪呈高发频发态势
华商报记者统计了多组村官犯罪的数据,透过这些权威的数据、鲜活的案例,足以看到“村官”的贪腐和潜在的职务风险。
中纪委通报
今年1月至8月仅扶贫领域村官涉腐占比67%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公开曝光了2016年1月至8月全国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突出的问题325起,其中,约有218起案例是“村官”涉腐,占比67%。涉及城乡和农村低保名额确定及资金发放的问题,共69起,约占21%,在问题发生领域方面,排在第二位。排在第一位的是涉及危房改造资格认定及资金发放问题,一共有86起,约占26%。
陕西省纪委2015年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3711件,党纪政纪处分4082人,移交司法213人,2320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查处。其中,全省1367个乡镇(街道、社区)中,1229个乡镇纪委立案查处了此类案件,占总数的90%,而91个乡镇纪委查办案件达5起以上。
陕西省高院:
村官犯罪占到职务犯罪人数一半
陕西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他们对职务犯罪做过统计分析,其中也包括了“村官”职务犯罪,分析显示:基层政府干部、村委会成员在退耕还林、征地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等工作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呈高发态势。
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是在家电下乡过程中,受政府委托进行财政补贴审核和发放的人员)职务犯罪越来越多,已经占到所有职务犯罪人数的近半数。
据统计,这类犯罪主要发生于陕西省的渭南、咸阳、铜川、安康、汉中、商洛等山区地市,这类案件占到职务犯罪案件的50%以上,其中咸阳、渭南分别达到了92%和61%。
西安市检察院:
2010年至2012年累计查办农村基层职务犯罪120件
今年截止9月底,陕西省检察机关共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138件248人,占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2%。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披露,2010年至2012年,检察机关累计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120件156人。其中,贪污、职务侵占类犯罪51人,贿赂类犯罪82人,挪用类犯罪21人,其他犯罪2人。
陕西省纪委通报:
去年138个乡镇纪委案件“零查处”
2016年初,在进一步加大治理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会议上,陕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郭永平通报,2015年,在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方面,全省还有138个乡镇纪委是“零查处”,集中在宝鸡、延安、渭南等市。
旬阳县纪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部分镇党委、政府往往在工作上过分依赖村干部,怕查了案子伤感情,影响工作积极性;有的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于是能拖则拖;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予以袒护。这种好人思想和护短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少数村干部违纪违法歪风的蔓延。
据统计,目前全省近30%的乡镇纪委书记、超过35%的乡镇纪委副书记分管其他工作,尚未实现专职,25%的乡镇纪委没有配备纪检专干。聚焦主业不够与无人办案、无精力办案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地方在撤乡并镇、乡镇机构改革中存在乡镇纪委书记配备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旬阳县委负责人坦言,一些乡镇纪委书记分管工作较多较杂,乡镇纪委委员基本上都是兼职,对纪检监察工作业务不熟悉,对村干部的监管难以发挥作用。对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基本上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这种惯性积累也成为近年来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频发的原因。
村官犯罪成因:
制度缺失 管理混乱 村务暗箱操作 监督乏力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扭曲;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财务制度缺失,账目管理混乱;村务实行暗箱操作;监督制约乏力等方面。
具体来说,这些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心理的村官,心里无法律,对贪污、职务侵占、贿赂和挪用类犯罪等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认为自己就是农民,出现经济问题最多就是撤职。这些不良现象和是非观发生颠倒的根本核心原因,是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政治上蜕化变质导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许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但相应的财务管理却跟不上,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白条子”记账、“假票据”入账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财务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还有一些村会计与村主任和村支书存在裙带关系或亲缘关系,对村主任和村支书的要求言听计从,不但未起到监督作用,甚至同他们沆瀣一气、共同作案。特别是监督制约乏力,造成一些村干部实施职务犯罪有恃无恐。
上述观点也得到陕西省横山县负责人的认同,他认为基层部分村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村上“一把手”权力过大,村官手中有大量的“条条账、包包账、糊涂账”。有些行政村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村在“三资”管理制度上不完善、漏洞多;村级民主议事制度不规范,有些村干部决策不民主,搞“家长制”、“一言堂”,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项目实施、惠民政策、享受低保待遇等敏感度比较高的问题上,没有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群众意见很大,导致上访现象频频发生。
村官犯罪预防:
严惩遏制村官犯罪高发 5年时间进行基层宣讲
村官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主观自身到客观监督,从案件查办内部到外部都做了分析,那么如何对“村官”违法犯罪进行更有效的监督呢?
陕西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建议,要重视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着力解决城中村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领域腐败多发的突出问题。要配强乡镇、街办等基层政权组织中的纪检监察力量,保证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从严惩处、积极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法院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严厉打击。
要严格依法量刑,尽量限制缓、免刑的适用,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要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四位一体”的村官权力监督体系。
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典型案件,采取旁听庭审、公开宣判等形式,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要加强教育,特别是警示教育,用“身边人”案例,警示犯罪给国家、人民和家庭带来的后果,使村官认识到一旦放松警惕,危险就在身边,做到自警、自省、自控。
2016年9月26日,陕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检察院、省扶贫办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的“服务精准扶贫”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基层行活动,计划用5年时间。此次宣讲对象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各级扶贫部门的工作人员,重点是负责资金分配、发放管理,以及项目申报、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的人员。二是各乡镇和基层站所、农村“两委”有关人员,负责扶贫政策落实、资金发放、贫困资格认定等事关扶贫政策资金落实的其他基层相关人员。三是参与移民搬迁安置、生态补偿脱贫、农村基础设施改造等扶贫工程规划、建设、监督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财务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