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解读
老赖信息公开也是惩戒措施
刘贵祥指出,对失信被执行人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从严治党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失信者实施此方面的限制。
刘贵祥介绍说,为了增强意见的实操性,意见专门规定了惩戒措施的落实途径。
“信息公开与共享既是实现联合惩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联合惩戒的措施之一,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刘贵祥说,刘贵祥说,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意义重大。意见规定了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和强化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三项具体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
法院的执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必须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刘贵祥说。意见规定了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和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三项具体内容。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查找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