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高承勇在案发后沉稳的表现,武伯欣称,一些犯罪嫌疑人角色转变非常彻底,“比如拦路抢劫,作案后会很快转变为旁观者、目击者角色,他不认为自己就是犯罪嫌疑人,再作案时也就没有负罪感。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就是这样,他的人格特点应该是粘液质的,这个性格特征就是比较沉稳,隐蔽性强,话不多,他自己从来也不提及此事,所以他家人都不知道。”
应当普及防范性变态知识
如何发现性变态并避免受到伤害?武伯欣认为,年轻女子应该随时察觉和识别,一是了解这方面的知识,第二是在独自、比较空旷的情况下,要提高警惕。“该系列案件发生的时间都是在白天。正是因为在白天,女性会以为平安无事,但性变态是不按常理出牌的,像一些公交车上的性摩擦,人再多他也不会顾及。”
武伯欣提出,尽管当下社会对女子着装越来越能容忍,但年轻女性还是应该适可而止,“毕竟性心理的诱惑不是来自一个方面,它不仅有视觉,还有听觉,肉体接触,色彩、语言诱惑,有时候人说话的声音好听,也容易惹起性变态的发作。另外,这些诱惑还会让他拿自己的妻子作比较,他认为比他的妻子身材好、长相好或是讲话好,这样就来瘾了。”
律师说法
性变态并非精神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晓江分析,性变态杀人狂不能直接判定为精神病,“我觉得性变态与精神病两者是有不同层次的定义。性变态这类行为人,多数有着一个问题,就是自我心理及自我认可的极端性。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而受主观意识和意志的支配,陷于精神障碍状态,性变态者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而精神病,简单理解就是神志不清、行为不被感官控制。故虽然性变态是一种病态,但并不意味着性变态属于精神病。若性变态的人除了在取得性满足的方式上偏离正常之外,在情感、理智、智能等方面都没有异常的表现,则不属于精神病。”
宋晓江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性变态者,如伤害到他人或他人利益时,一般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宋晓江认为,从我国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申请精神病鉴定的。
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
高承勇第一起案件发生在1988年,至今已经28年。11起案件中,有部分案件已经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是否可以不追究该部分案件的刑责?
宋晓江表示,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