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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常回家看看”的陈红被前夫告 回应军人经商(3)

2016-02-03 01:18:15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就李军与陈红的案件,首先就需要确认双方的行为到底是转让还是赠与。

如果是转让:那么签订转让合同后,陈红向李军支付转让款之后,陈军就有过户的义务,正常情况下李军是不能撤销的。此时如果李军不配合办理股权登记,那么陈红可以起诉李军,要求办理股权的过户。如果法院判决后李军仍不配合办理,陈红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从工商行政机关进行变更。

如果是夫妻间赠与:那 么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当时陈红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那么李军和陈红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 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是也有一定限制,比如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 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还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按李军的说法,陈红强行取得公司经营权,并在此过程中,冒充李军签字,行使对公司的管理。如果这个说法属实的话,那么冒用李军的名义办理股权变更的,变更股权手续显然不合法,李军有权撤销赠与。

如果签名伪造,李军还有一个维权的方式,可以起诉工商局。因为在办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工商局所依据的文书,不是李军的亲笔签字。

有的时候赠与合同还会附有条件,那么只要受赠人不履行这些条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有一个时间限制,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或者撤销原因时起算,一年之内,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张太凌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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