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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疑杀人被判死缓 刑满获释向后继续喊冤(3)

2015-07-27 04:34:32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陈超峰称,他和父母、姐姐一直在喊冤。“说我杀了人,又抱着走了600多米,刀呢?血衣呢?”陈超峰用质疑的口吻说。

陈超峰称,案发第二天一早,自己外出干活儿,回家后听母亲说郑甜蜜找不着了,当时没放心上。至于为何和孙红涛串供,陈超峰说:“郑甜蜜出事了,自己担心公安怀疑事儿是自己干的,让孙红涛和自己说的一样,这样公安就不会怀疑自己了。”

□调查

司法机关多次要求补证

记者查看相关材料发现,该案存在一些疑点,当地司法机关也多次提及,并试图通过努力予以消除。

该案在刚刚进入诉讼程序时,鹿邑县检察院便认为证据不足,并将该案退回鹿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但鹿邑县公安局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侦查。陈超峰作案用的刀子、被认定用来打击郑甜蜜头部的手电筒等物证最终没有找到。

1995年8月1日,鹿邑县公安局将该案作为疑难案件向鹿邑县检察院和法院汇报说明,该案仍未获通过,继续由公安侦查核实。1996年8月29日,周口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到鹿邑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认为该案应由周口检察院(当时名称为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受理并审查起诉。1996年8月30日,鹿邑县公安局将该案重新移送。

相关材料显示,周口中院审案时提出质疑,其要求周口检察院将手电筒等物证随卷移交、查询现场是否有血迹,且其注意到了陈超峰所控诉的刑讯逼供,询问陈超峰胳膊上的伤痕是怎么形成的等。对此,周口检察院回复是该案卷宗材料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没人在麦田里看见过血迹,也无法找到手电筒等证据。

2009年4月14日,河南高院再审认定,该案一审、二审原判认为陈超峰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周口中院重审。直到2014年11月20日,周口中院再审后仍维持了原来的判决。陈超峰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9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送到看守所时身上有伤

在探访过程中,记者采访到了两名警界人员。

这两位知情人说,陈超峰被送到看守所时已经受伤,躺着没法动,腿肿得不能走路,双手青肿。其中一人说,他曾多次从医生处给陈超峰拿土霉素之类的消炎药,陈超峰光治伤就用了4个月。

至于陈超峰为何会在被送进看守所前受伤的问题,知情人说:“人是从刑警队过来的……”知情人称,看守所为了照顾带伤的陈超峰,曾将其从小号调到劳动号,“劳动号里可多吃点,也自由一点,有人帮助其打点饭、带点水。”

知情人说,陈超峰的双手伤得很重,“他双手青肿,不断地抖,端不住碗,打不了饭。有次伙房做面条,他伸出个碗接饭,结果连碗带面条全掉了,“到劳动号后,有人帮他打饭,把碗放在铺板上,他就把脸趴在碗上吃。”知情人称,这样的情况持续有20多天,后来陈超峰就慢慢能用双手捧着碗吃饭了。

“历史问题用历史眼光看”

就律师指出的该案中关于口供定罪、陈超峰反映被刑讯逼供、相关证人证言前后不一等疑点,以及该案中没有查到刀子、手电筒、血迹等相关物证、客观或直接证据,且该案经多次审理后为何仍维持了死缓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位法院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因种种原因不愿具名,他称,河南省高院非常重视这起案子,最终也是经过了省高院判的。对该案件的判决,牵涉到一个政策问题,怎么认识该案件,应该从法治角度去看待这个案件。从表面看,该案在证据方面是存在很多、很大的矛盾,但从整个案件看,也有很多隐性的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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