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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狐专项行动办主任:追赃相对追逃进度较慢(3)

2015-04-01 03:04:52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 焦点

【海外追逃】

四种追逃方式劝返最高效

据公安部经侦局一处处长杨书文介绍,过去追逃的工作模式一般是,中国主动将逃犯的信息传送到逃犯潜逃的国家和地区,等待对方开展进一步工作,工作形态相对静止。但是这些年,追逃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动走出去”。比如在猎狐2014中,公安部先后派出70多个行动组。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

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而没有引渡条约时,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不过,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

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而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逃过程中,异地追诉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对而言,劝返是一种比较高效的手段。黄风说,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也面临限制。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发后潜逃新加坡。2007年2月,云南省公安机关专案组赴新加坡,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厅与胡进行面谈,最终胡星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除了和嫌疑人潜逃国合作之外,中国也和国际刑警组织密切合作。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成员中心局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可对通报人员实施定位、拘捕,并按照本国相关法律协助进行国际引渡。 新京报记者 韩旭阳

【国际追赃】

国际追赃法律机制不够顺畅

最高检方面介绍,国际追赃是开展国际反腐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近年来腐败犯罪分子携款潜逃出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实施资金跨境转移现象增多的情况,我国不断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国际追赃方面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追赃法律机制制度不顺畅。各国法律及司法制度甚至社会制度的差异性,导致在对涉案资产的认定、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认可以及利益分享等方面的理解、规定和处置不一致,增加了涉案资产追缴和返还的难度。

其次,专业人员比较缺乏。境外追赃的知识性、专业性和国际性都较强,对追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高,不仅要熟悉本国法律制度、追赃诉讼程序,还要研究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追赃的民事、刑事程序,熟悉刑事司法协助或者国际司法合作的业务。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数量还比较少。

再次,个案谈判时间长,执法成本高。针对个案资产追缴返还问题,中国与相关国家之间一般要经过多轮谈判和复杂的司法程序,其中还涉及利益分享问题,不仅耗时较长,也会加大执法司法成本。

另外,对于已经发生转换的腐败资产,可能还面临有的国家不愿意配合返还的问题。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职务犯罪】

探索逃匿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最高检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始于去年10月。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透露,去年10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已成功将潜逃美国、英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的4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劝返或抓获归案。其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人;既有厅级干部,也有县处级干部。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6人,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有4人。潜逃10年以上的有3人,时间最长的是23年。

最高检反贪总局方面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年最高检将继续开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行动,清理在逃涉案人员,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办理网上追逃等缉控措施。

最高检方面称,今年最高检将实行潜逃境外案件逐级备案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数据库和追逃信息网,规劝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推动建立追逃追赃工作信息沟通、情况交换、协作配合机制。

同时,在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最高检将积极利用多边、双边国际公约、条约和执法合作机制等司法协助平台,加强与一些重点国家的磋商,拟定追逃追赃名单,开展国际司法协作。

此外,最高检积极探索启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全面收集证实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原标题:“猎狐2015”启动 追逃追赃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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