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