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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部:反间防谍从西周时期就开始了(2)

明代的《明律》和清代的《大清律》在唐宋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更注重对间谍活动的盘查,规定:“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起谋之人,得实,皆斩。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杖一百,军兵杖九十。”明清时期的立法者已经考虑到当时的间谍活动具有有组织、成规模,内外勾结、沆瀣一气的特点,进一步规定了对奸细的处罚、官员盘诘间谍窝点及交接人员的责任以及对官员失察的责罚。

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对间谍行为的威胁早有清醒认识,对坚定维护国家安全有着一脉相承的坚定追求,为我们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历史镜鉴。今天,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国家安全面临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范间谍行为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仅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发挥反间谍专门机关作用,更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共同防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让我们共同努力,汇聚全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构筑起反间防谍钢铁长城。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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