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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挪用公款超4亿元!这起案件公开宣判(2)

2003年至2007年间,贺涛、翁孟群共同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采用直接低价销售商品、通过虚假代理将本单位盈利业务转交经营等方式,帮助贺涛的亲友获取非法利益3126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贺涛、翁孟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贺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翁孟群受贿数额巨大;贺涛、翁孟群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贺涛、翁孟群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上述罪行均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

鉴于贺涛、翁孟群分别具有自首、坦白、认罪悔罪及受贿违法所得已全额退缴退赔、为亲友非法获取利益的追缴情况等情节,对上述犯罪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据此,法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记者杨松涛)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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