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并明确相应的处分,包括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9月1日起,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通知明确,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通知强调,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