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禁校园安全排查整改形式主义,放任重大校园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处置不当。
3.严禁教师歧视弱势群体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殴打、性骚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严禁校园内发生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或教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
5.严禁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考核排名、下达升学指标,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或变相组织考试,严禁按照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
6.严禁义务教育学校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各类竞赛证书、社会培训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评测、接收简历等形式选拔学生,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或选拔学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7.严禁学校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历提前开学、延迟放假。严禁利用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
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安排学生在校作息,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坚决杜绝教师拖堂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学生“课间十分钟”休息。
9.严禁违反国家课程方案和北京市课程方案有关规定,随意调整、增减课程,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超标超进度教学。
10.严禁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总量和时长的作业,或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
11.严禁违反中小学教材选用规定选用教材。严禁违规编写、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严禁违规选用教辅,或以任何形式强迫、诱导学生通过指定渠道购买图书、电子产品、教辅材料、文具等。
12.严禁学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克扣挤占挪用发放给学生的各类资助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