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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顽固分子,最高死刑!可适用缺席审判!(3)

四是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台独”顽固分子为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利用职权操弄“渐进台独”,打压支持统一的正义力量,危害严重,规定为分裂国家罪的一种情形。

马岩表示,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一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明确规定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等,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怎样理解

可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缺席审判?

“台独”顽固分子,最高死刑!可适用缺席审判!

《意见》中提到,可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缺席审判。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作出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对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意见》对该规定进行了重申和明确,针对的对象是背弃民族大义,背离民心大势,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台独”顽固分子。对这些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的惩处。

张庆彬表示,

只要我执法司法机关认定需要及时追诉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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