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宽严相济,体现罚当其罪
坚持依法惩治,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专门规定“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诉讼权利
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等
有哪些具体情形?
《意见》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介绍,关于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4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这4项具体情形包括:
一是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这也是分裂国家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
二是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通过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针对“台独”顽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独”作出的规定。
三是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这一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台独”顽固分子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倚外谋独”“以武谋独”分裂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