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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门上安装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 被邻居告了(2)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孙某家房屋电子门锁上的摄像头虽未直接拍摄邻居张某家,但摄录范围包括门前的公共走道,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走道的通行使用人员更为具体特定,正常情况下只有张某、孙某两家人。孙某安装的带摄像头的电子锁记录和存储了邻居家不愿为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邻居家的隐私权构成了威胁和侵犯。

自家门上安装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 被邻居告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彭宇:这种监控对原告而言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压抑和束缚的感觉,这种感觉实际上就已经侵犯到了原告的隐私权当中的关于他自身的私人生活安宁方面的权益,这也侵犯了原告方个人的信息包括行踪的相关信息。

法院最后认定,孙某安装带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房屋入户门上的摄像头拆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

自家门上安装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 被邻居告了

法官提示,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最好事先征求一下邻居的意见,要在法律的规范下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彭宇:从相邻关系的角度来看,大家作为邻里之间还是应该互谅互让,互相的理解和包容,安装之前应该尽量和邻居或者是权益相关方进行事先沟通和商量,在发生纠纷过后,还是希望双方之间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原则,尽量去协商和化解。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魏帮军)

(责任编辑:王毅 CN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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