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杨勤法看来,除此之外,由于房产中介业务是二手房进入市场流转的重要渠道,因此,《意见》提出的监管措施,对房地产经纪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均有利好作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丽娜认为,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纪服务收费,《意见》也从完善市场交易秩序角度,提出了若干举措(如“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以使此类收费能如实反映市场真实情况。
孟丽娜介绍说,从中介服务工作与收费的对应关系而言,固然房屋价值越高,中介经纪服务的付出越多,但是二者并不是等比的关系。房屋价值越高,经纪服务收费中所对应的成本比例越低。因此,当中介费用的总额较高,甚至成为房屋买卖双方的过重负担、影响交易的时候,对房价中较高部分对应的中介服务收费予以一定的限制,是一种见效快的调节手段。而且,虽然单笔中介费总额可能因此下降,但会由此提高交易双方的成交意愿和成交率,并通过扩大的成交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利益予以弥补。
杨勤法认为,此次《意见》所提出的服务费率与成交价格成反比的定价模式,相较于既有市场习惯而言更具合理性,并且能够较大幅度降低高价二手房的流转交易成本,鼓励二手房交易,盘活住宅存量。
同时,杨勤法建议,在《意见》提到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可以制定二手房中介费的指导价,同时加强对中介服务透明度监管。中介机构应该提供清晰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购房者了解他们所支付费用的具体用途,这包括明确说明中介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和相关费用,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不能任由一些大的中介机构利用其支配地位操控价格。尤其在一些房价较高的城市,对于购房者来说,高额中介费也不利于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杨勤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