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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维持对贾跃亭市场禁入决定(6)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乐视网IPO相关申请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没有超过处罚时效。财务造假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是信息披露违法的实质内容,信息披露是其对资本市场产生危害的表现方式,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存在信息披露违法,则必然存在具体的涉案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非申请人所理解的仅仅是审核、公告的行为。乐视网出于营造较好经营业绩的故意,将财务造假的虚假财务数据通过公告形式连续对外披露,构成所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因此,财务造假的故意与信息披露违法故意本质是一个故意,并非可以割裂看待。基于这样的故意,乐视网自2007年至2016年连续实施财务造假并将含有虚假财务数据的IPO文件及年度报告连续对外披露,构成连续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均未超过处罚时效。IPO欺诈发行因超过处罚时效不再被处罚,并不代表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存在。乐视网IPO阶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相关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认定乐视网关于借款承诺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乐视网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均披露申请人“遵守了所做的承诺”,未披露贾某芳履行承诺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申请人、贾某芳披露的公开承诺是将减持资金无偿借给上市公司60个月(后变更为120个月),但事实上是相关减持资金短暂借给乐视网后均被抽回。从贾某芳承诺借款的资金量和时间看,该承诺内容具有重大性,在乐视网上述专门的披露项下没有披露,构成重大遗漏。3.本案关于申请人指使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券法》关于指使的规定,既包括申请人所称的指使,也包括对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中所涉事项的指使。申请人在本案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中,除作为乐视网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外,作为实际控制人,还存在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抽逃向乐视网的借款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4.关于审慎考虑本案的后续处理问题。申请人提出审慎考虑本案的后续处理问题,与本案事实认定和处罚无关。5.本案依法履行了调查程序,相关证据真实有效;本案依法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及送达等程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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