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一)基本案情
蒋某某2008年4月购得金山沟煤矿所有权,相继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于2015年底动员他人共同投资入股煤矿,蒋某某占金山沟煤矿80%股份,其他股东占20%股份,双方约定共同生产、经营和管理煤矿,蒋某某履行董事长职责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和技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和正常经营活动,其他股东给予支持和配合。金山沟煤矿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合法开采范围为大石炭煤层和二连子煤层,开采深度由410米至207米标高,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3日。2013年初,蒋某某决定超层越界开采大石炭煤层下部的K13煤层,联系私人钻井队对K13煤层进行钻探,同年8月底探到煤点后,指使矿长邹某某等人负责巷探,2013年底至2014年初从两个方向向K13煤层掘进,后分别于2014年底和2015年底掘见K13煤层。2015年5月22日,当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队到金山沟煤矿进行实地勘查,发现了越界布置巷道问题,形成矿山实地核查报告提交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年6月17日和8月7日分别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金山沟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密闭越界布置的巷道,蒋某某遂安排工人将越界布置的巷道用砖墙封闭。同年8月11日,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矿科、执法大队联合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队、煤矿所在镇安监办到金山沟煤矿开展实地检查,确定两处越界巷道已被密闭。检查人员离开后,蒋某某随即命人拆除密闭砖墙,继续进行越界巷道掘进。2016年初,蒋某某指使矿长邹某某组织人员非法开采K13煤层。至2016年10月31日事故发生为止,金山沟煤矿越界巷道共计2679.36米,井下越界动用煤炭资源储量17580吨,按该矿最低售价每吨186.93元计算,全矿累计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32862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