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蒋某某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煤炭资源,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已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3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认定标准;将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非法存放在煤矿井下和地面浴室更衣室柜内,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故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某某所犯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均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与其所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煤矿井下开采生产作业活动危险性高,必须坚持最严格的安全标准。煤矿安全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部分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事故隐患排查不清,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煤矿井下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煤矿井下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特别是对于在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冒险采掘、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体现从严惩处总体原则,该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谢某某、邵某妨害公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7日14时30分许,谢某某与妻子邵某欲从居住小区后面绿道的封锁处绕行回家,被正在该处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吴某某劝阻,谢某某、邵某遂辱骂、推搡吴某某,并将吴某某推倒在地实施殴打。其间,谢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吴某某头面部,并捡起水泥块多次击打吴某某头部,邵某用拳头击打吴某某大腿、腰部等处,致吴某某4处轻微伤。后谢某某、邵某在该小区后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件处理过程中自愿预交赔偿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