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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撤回“民告官列入黄名单”(2)

如果存在滥用诉权行为,法院如何有效制约?《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明确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应坚持审慎、合法、高效、联动原则,从严把控标准,做到依法保护诉权与规制滥诉行为相结合,兼顾、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缺乏正当诉的利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列入黄名单后果是什么?《意见》明确,对被列入黄名单人员提起的相关诉讼,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依法释明,坚持起诉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实施滥诉行为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同级行政、检察、司法行政、信访等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列入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人员,并建议上述单位对其进行同步规制。

【律师】

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列入后将影响执业

律师恶意代理,也有相应的规范措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确定列入污点代理人名单的范围和情形,对列入名单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应向相关司法机关予以通报、建议处理,对列入名单的其他代理人应向其推荐单位提出建议。对污点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代理条件的坚决不准许代理。

《意见》明确,要创新行政案件立案、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与配套制度,扩大简易程序、要素式审判适用范围。探索建立类案合并受理、审理机制,明确类案合并受理、审理的条件,对符合合并立案条件的,作为一案受理、审理;不符合合并立案条件的,作为系列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合并审理。推行示范裁判制度,对可适用生效示范性裁判的当事人,积极引导其选择其他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此外,该《意见》立足全市两级法院行政诉讼工作实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郑州市相关文件规定,就健全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确保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配套机制建设,确保工作开展有序高效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苖玉轩 CN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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