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菡律师指出,中国监管部门对于赴国外上市公司向外披露关键信息、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情况仍有担心。
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定(1)网络安全审查: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2)数据安全评估:处理重要数据或者赴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数据安全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数据安全评估,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报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于此同时,7月份公开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类似的网络安全审查申报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该提交拟申报的IPO材料。
这两份征求意见稿虽然尚未落地,但是不难看出监管机关对于赴国外上市公司向外披露关键信息、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担心。更有《证券法》“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证券业务文件跨境流出的明确禁止,监管部门对于赴美上市的态度应该是趋于谨慎和严格把控的。
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美国监管机构上述有关动向答记者问。
他表示,“我们认为,PCAOB‘认定报告’中关于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历程和现状的描述,未能全面、客观反映中方所持立场和所作努力,我们会就相关情况与美方沟通。”
上述负责人指出,一直以来,中国监管部门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开放合作的态度,尊重PCAOB履行其监管审计师执业质量的职责。通过国际合作解决PCAOB对在美注册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与调查问题是国际通行做法。过去几年,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多次主动向美方提出联合检查合作方案和执法合作现存问题的解决建议。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中美双方相关监管机构正在就开展审计监管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并已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中国监管部门对SEC和PCAOB继续与中方保持沟通、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表示欢迎,中方随时准备与美方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