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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点名60余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回应(2)

但中国监管机构一直希望保留中企在美上市的选项,作为一些不涉及潜在政治敏感或国家安全话题的公司的选择。但上述的会计纠纷使这份希望变得更加渺茫。

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菡律师近日撰文,指出这一系列动向将对在美上市的中概股造成较大影响:

上述《外国公司问责法》规定,针对在美上市公司聘用在美国以外的司法辖区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若由于外国政府所采取的立场导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检查、调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则该在美上市公司将被SEC认定为“Commission-Identified Issuer”,如连续三年被列为“Commission-Identified Issuer”,则SEC将禁止该公司股票在美国的交易所或在美国境内以其他形式进行交易。这也是此前引发公众热议、市场剧烈反应的中概股赴美上市的主要障碍。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以可变利益实体(VIE)或其他致使财务报表中合并外国实体的结构上市的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SEC要求,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必须在年报中披露,发行人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组建成立的外国司法管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百分比、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外国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实体是否对发行人拥有控股权等相关信息,已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同样面临着信息披露困境。

另一方面,中国境内对于赴美上市企业的监管倾向也值得关注。

中国证监会12月5日对于美方的最新监管意见答复称,“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始终对企业选择境外上市地持开放态度,充分尊重企业依法合规自主选择上市地。近期,个别媒体报道中国监管部门将禁止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赴境外上市,推动在美上市中国企业退市,这完全是误解误读。”证监会披露,其与美国SEC、PCAOB等监管机构就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在积极沟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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