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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20两船碰撞原因公布:油船隆庆1轮担主责(2)

(2)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宁高鹏688”轮超出内河A级航区从事海上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总则的规定。

(3)未配备足够且适任的船员

事故发生时,船上共有3名船员(1人持有内河一类大副证书,1人持有内河二类轮机员证书,1名普通船员),配备的船员数量和标准都不符合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配员要求,其行为违反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四条以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4)使用显示虚假船名的AIS设备

“宁高鹏688”轮事故发生前,在海上航行时使用的是显示虚假船名和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识别码的AIS设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隆庆1”轮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段正值大副与二副航行值班交接,且2人均在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5款的规定,免予追究“隆庆1”轮值班驾驶人员的责任。

2.“宁高鹏688”轮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陈治国为航行值班的大副兼船舶实际经营人,建议上海海事局对其在本起事故调查中查获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陈治国运输销售涉嫌非法盗取的海砂和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建议上海海事局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陈旺元,“宁高鹏688”轮轮机员,参与运输销售涉嫌非法盗取的海砂。鉴于陈旺元在事故中失踪,免予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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