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上海“8·20”“隆庆1”轮与“宁高鹏688”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20日凌晨3点38分30秒,锦州荣正船务有限公司所有油船“隆庆1”轮与陈治国个体所有内河干货船“宁高鹏688”轮在长江口灯船东南约1.5海里处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隆庆1”轮4号货舱(右)船体破损、舱内货物(含异辛烷成分的烷烃类混合物)泄漏并发生爆炸、燃烧,火势迅速蔓延至全船,船上14名船员1人获救、12人死亡(9人烧死、3人溺亡)、1人失踪;“宁高鹏688”轮船首和前货舱破损进水,船舶沉没,船上3名船员2人获救、1人失踪,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经过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两艘在航机动船在能见度良好的定线制水域内发生的互有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隆庆1”轮承担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宁高鹏688”轮承担碰撞事故的次要责任。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隆庆1”轮
“隆庆1”轮承运不符合本船适装要求的货物。“隆庆1”轮船舶类型为油船(双底单壳,闪点≤60℃),事故航次所载货物为含异辛烷成分的烷烃类混合物,属于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及危险化学品,应使用II型散装液态化学品运输船舶(双底双壳)运输。“隆庆1”轮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以及《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第A2章关于船型的规定。
2.“宁高鹏688”轮
(1)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宁高鹏688”轮适航证书限定航区为内河A级航区,船舶营业运输证已于2019年12月9日由南京市航运管理处注销,事故发生时该轮不具备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资质,其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