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为查处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二)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四)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五)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车站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六)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对携犬进入以上场所的,管理人员可以拒绝。若违反则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
记者注意到,前述《通告》限制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中,“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并不在当地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此外,当地也没有详细限制养犬人遛狗时间。
城管局回应:指“防咬口罩”,经上级领导部门批示发布,有不同意见可以提
12月5日上午,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值班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该《通告》由上级部门领导批示后发布,市民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其向上级领导反馈后将给予市民回复。
随后,昭阳区城管局凤凰执法大队和龙泉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告》规定的“犬只佩戴口罩”,是要求佩戴“防咬口罩”而非防疫口罩,此外具体执法时建议市民们能“把垃圾袋和宠物的栓绳准备好,文明养犬”。
“(执法)这方面是偏人性化的,因为我们也有同事养狗,他们也说是不是不能遛狗了,意见比较大。”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当地城管局是否可以规定养犬人遛狗时间?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城管作为执法者须依法行政,不能扩大或减少执法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的《通告》是无效的。“该地方性规定,可征求意见修正后执行,而不是让城管自己扩大规定来执行。其次,立法语言要严谨,譬如何谓‘背街小巷’,须有定义才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