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背景中,要想让延长产假成为一种企业自觉,关键在于能否及时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
实际上,女职工在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由社保机构承担的生育津贴来发放的。按照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则需要企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换言之,是否参加生育保险,是产假工资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鉴于此,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生育保险应保尽保,这不仅是对女工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能避免用人单位在女工生育后“算小账”。
值得一提的是,超出国家法定产假期98天的,其实属于各地提供的奖励假。在此期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多地延长产假的前提是“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同时要求“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提供奖励假无可厚非。不过,只有让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其中,才能避免制度善意成为镜花水月。鉴于此,不妨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以此来激发用人单位的参与热情,强化其主体责任。
对于劳动者来说,休假永远是个引人关注的话题。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让不让员工休假同样是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所以如果在延长产假的时候,不设定相关的政策配套,政策的良法美意可能也会在执行中打折扣。如果说延长产假释放了一种令人向往的积极信号,那么,如何在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之间达成一致,则考验着相关部门的决策智慧与行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