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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4.16火灾报告发布 建议追责8名公职人员(2)

2.有关单位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对新能源项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研究不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对事发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失察失管。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认定,丰台区“4·16”较大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处理建议

此外,报告还给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以下三人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1.刘博,福威斯油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帅常生,福威斯油气公司后勤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陈元中,福威斯油气公司运营与维护岗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对以下八名公职人员建议追责问责

1.王晓莉,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给予诫勉。

2.庞绪明,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兼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卢艳波,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科长,兼任大红门街道专职安全员检查队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伊攀,丰台区大红门街道专职安全员检查队常务副队长兼第一组组长。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刘磊,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负责人。建议给予诫勉。

6.杜明阳,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资源节约科安全员兼安全生产检查队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周方明,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科长(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诫勉。

8.李春良,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副科长(执法一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李平书 C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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